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级单位宣传工作,促进二级单位宣传材料推报工作(以下简称“推报工作”)制度化,根据学校党委对宣传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材料”是指新闻通讯稿件、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改革创新和借鉴示范意义的做法、举措、经验、总结、成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校级官方媒体”是指中山大学主页、中山大学新闻网、中山大学电视台、《中山大学报》及副刊《中大学子》、中山大学官方微博和中山大学学生门户网站“5D空间”。
第五条 推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新闻通讯稿件,适时推报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学校宣传工作有效开展,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条 推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的原则,针对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积极做好推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推报工作由学校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主管,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具体组织管理。第八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在推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推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二级单位推报新闻通讯稿件的筛选、编辑和在校级官方媒体的发布工作;
(三)做好二级单位推报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的整理工作,择优推荐在校级官方媒体发表,择优选送学校领导参阅;
(四)甄选二级单位推报的宣传材料,向校外媒体推荐发表;
(五)组织通讯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
(六)对推报工作进行检查、统计、通报、评比、奖励。
第九条 建立学校党委宣传部与各二级单位推报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与各二级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各二级单位负责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推报宣传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推报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推报工作,指定一名或两名干部担任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推报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支持通讯员做好推报工作,为通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十一条 通讯员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工作勤奋,乐于奉献;
(二)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推报工作要求;
(三)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学校推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宣传材料的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通讯员会议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三)为学校党委宣传部核实宣传材料的相关信息,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 可聘请部分专家或学生为特约通讯员。学校党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通讯员开展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通讯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推报内容、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推报的主要内容:(一)推进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的新举措及取得的新成效;
(二)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或创造重大价值的科技发明和学术研究成果,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攻关进展情况;
(三)文、理、医、工各学科发展情况及取得的建设成就;
(四)各校区、院(系)、附属医院事业发展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
(五)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六)有全校性影响的学生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及学生工作的亮点和经验;
(七)国内外重要学术访问和合作交流的情况;
(八)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成效;
(九)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成效;
(十)本单位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新闻价值的活动和举措,以及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等方面的经验;
(十一)本单位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情况;
(十二)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感人事迹及校友的重要活动;
(十三)其他重要宣传材料。
第十五条 推报要求:
(一) 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宣传材料中的相关要素和信息要核准核实,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
(二)新闻通讯稿件推报要做到及时、准确,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当天做好推报工作;
(三)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要建立在本单位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基础上,做到有情况、有举措、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推报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将宣传材料交本单位通讯员,通讯员对宣传材料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二)通讯员核实后,将新闻通讯稿件投递到中山大学新闻网“新闻投稿”管理系统,将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投递到中山大学新闻网“材料推报”管理系统;
(三)对重要宣传材料,要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推报;
(四)学校党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对新闻通讯稿件进行筛选、编辑和发布,对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整理,择优推荐在校级官方媒体发表,择优选送校领导参阅。
第四章 推报工作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将对各二级单位宣传材料推报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每年对推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分管推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推报工作的通讯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在变更后一周内将新的人员信息报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条 对夸大事实推报宣传材料,或者不配合推报工作组织管理和实施,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推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评选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